全国报修
有问题 必受理
服务流程
拨打电话
线上联系客服
信息加密
安排师傅
最快30分钟
快速响应
上门服务
安心保障

卡诺凡智能锁品牌官方售后热线

发布时间:
卡诺凡智能锁官方售后服务中心电话










卡诺凡智能锁品牌官方售后热线:400-1865-909   (温馨提示:即可拨打)














卡诺凡智能锁全国服务热线24小时服务热线














卡诺凡智能锁全国人工客服热线24小时400-1865-909














 














客户见证,信誉保证:我们拥有众多满意的客户见证,他们的好评是我们信誉的保证,也是您选择我们的信心来源。














 






















专业的售后顾问,随时为您提供设备使用和维护方面的建议。




社区合作维修站,服务更贴近居民:我们与社区合作建立维修站,将服务点设在居民区附近,方便居民就近报修和咨询,提升服务便捷性。






















 














全国服务区域:洛阳、黄山、黄南、长沙、赣州、鹤岗、雅安、曲靖、文山、南昌、广安、茂名、沧州、贵港、上海、昆明、海东、许昌、伊犁、东营、红河、德阳、长治、本溪、荆门、朝阳、湘潭、聊城、青岛等城市。














 






















卡诺凡智能锁全国维修服务网点查询:400-1865-909














 






















朔州市平鲁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马鞍山市和县、襄阳市谷城县、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苏州市太仓市














 














 














商丘市睢阳区、大同市阳高县、长春市绿园区、孝感市应城市、黔东南台江县、茂名市高州市














 














 














 














黄山市祁门县、泉州市安溪县、榆林市绥德县、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临高县波莲镇、岳阳市岳阳楼区、平顶山市舞钢市、东莞市望牛墩镇














 






 














 














成都市成华区、肇庆市高要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惠州市惠阳区、朔州市朔城区、万宁市礼纪镇、广西桂林市荔浦市、大同市阳高县、茂名市化州市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入库参考案例《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实施诽谤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定性。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被告人吴某慧系朱某的亲属。吴某慧在与朱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强提及此事,陈某强提出可以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负面帖子抹黑朱某。吴某慧遂向陈某强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以便查询朱某的个人信息。2020年5月,陈某强以人民币1315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购买包含朱某及陈某强前女友杨某等人的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1442条。其中涉及朱某、杨某的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行程信息299条,其他与朱某、杨某等人具有时空交叉关联人员一般身份信息1143条。

  后被告人陈某强将获取的信息发给被告人吴某慧,吴某慧从中挑选了部分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涉及在该中学就读、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学生等共计20余人),用于撰写帖文,后由陈某强修改帖文并支付费用交由专门发负面帖子的邓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诋毁朱某的不实帖文以多个吸引流量的夸张标题在知名网络发布。帖子发布后在上述网站迅速扩散,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后教育主管部门至江苏省某中学调查此事,该中学在校学生也纷纷向老师询问相关事件,学校专门对帖子涉及的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辅导,朱某的教学和生活均受到较大的困扰。

  其间,同案被告人陈某、汤某良、丁某沙等购买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买卖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杨某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39条,售价从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案发后,被害人朱某等人没有就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苏0508刑714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项略)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苏0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丁某沙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在列举“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情形外,还在第十项设置“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项。对此,可以综合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节予以考量。对于所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列明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慧,陈某强非法获取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撰写诋毁他人的内容在网络上发帖,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给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吴某慧,陈某强的行为虽不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类具体入罪标准,但综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动机、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情节,可以认定其行为的危害性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当性,综合考量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吴某慧,陈某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对于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结合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节予以考量,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对于所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列明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编辑:于晓】

阅读全文